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申请人申请注册时一并提交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及标签、说明书中声称的说明、证明材料,并对标签和说明书表述要求作出细致规定。对产品中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要求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允许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
《办法》还明确,不允许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明示或者暗示“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不允许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不含有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使用的物质;不允许标注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不允许标注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