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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牛初乳产品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作者:佚名 | 2014年7月18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牛初乳产品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2335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进口牛初乳类产品适用标准问题的函》(质检办食函〔2011124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牛初乳是健康奶牛产犊后七日内的乳。用牛初乳为原料生产乳制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对牛初乳粉的检验,可参照现行《牛初乳粉》规范(RHB602-2005)中理化和卫生指标执行。

二、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牛初乳为原料的乳制品,应当按照相关食品标准执行。

三、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牛初乳以及用牛初乳为原料生产的乳制品。

以上要求自201291日起执行,此前按照相关规定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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