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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细则出台 禁贴牌生产境外配方奶粉

来源:中国乳品新闻网 | 作者:佚名 | 2015年1月8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检验、销售等记录至少保存2年

  市场上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无论是生产环节或其他环节的事故,生产企业都应先行赔偿消费者,并做好消费者投诉的处理记录。

  国家食药总局昨天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认真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先行赔偿责任,做好消费者投诉的处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的质量安全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规定》还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产品可追溯制度和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实现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应当妥善保管所有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的原辅料采购、生产、检验、销售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

  此外,对于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缺陷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必须及时召回。《规定》还要求,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须建立制度,及时记录对不安全婴幼儿配方乳粉自主召回,或是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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