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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药监局收回乳制品生产许可权限

来源:中国乳制品网 | 作者:佚名 | 2015年12月10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24类别生产许可权限下放16州市实施“一企一证”制度“新证不再使用‘QS’标志”

  12月3日,记者从“改革和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6年1月1日起,云南省将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据介绍,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调整后,将发生两个方面的变化:

  第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乳制品、酒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共7个食品类别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收回下放14个州市(迪庆、怒江之前因无食品生产许可权限,故不在此列)的乳制品、酒类、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权限。

  第二,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24个食品类变的生产许可,具体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烘焙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制品等。即除由省局负责的七类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外,其他24个类别全部下放16州(市)。

  “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调整后,原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延续、变更、补办、撤销、注销、和吊销等权限同步调整。”省食药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本军表示。

  同时,云南省食品生产许可改革还将实施“一企一证”制度,即将原来一个企业多张证书调整为一个企业一张证书。而食品生产企业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使用原包装、标签、标志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此外,此次改革还对许可时限进行了压缩。凡是具有法定检验资质、能够对一类或者多类食品进行全项目检验的检验机构,可以向省局递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由省局将验证后的检验机构名录在食品生产许可网上审批系统即时更新,由食品生产企业在检验机构名录中自行选择检验机构,委托进行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食品保质期内,按照检验标准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检验(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改革还将取消食品委托生产加工备案制度,取消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并推行食品生产许可网上申请、受理、审查、发证、公示,以方便企业,便于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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