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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明确发布《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乳品网 | 作者:佚名 | 2015年3月6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2013年5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第152号令《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

  新《办法》进一步敦促乳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办法》规定,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当保证其进口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公布其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等等。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等等。

  新《办法》进一步提高乳品进口准入门槛。

   《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乳品进口相关要求。

  《办法》规定,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包括产品品牌)、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另外,进口乳品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等等。

  新《办法》进一步加强相关风险预警管理。

  《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进出口乳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三种措施: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严加检验、责令召回等;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启动进出口乳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为进一步明确《办法》的相关内容,保证《办法》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4月15日又发布《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

  业内人士称洋奶粉价格不会出现大波动

  备受中国消费者关注的进口奶粉又将面临新一轮“大考”:新规将在抽检批次、抽检项目上规定更严格,实行“批批都检”和“项项都验”。有业内人士表示,此举会使规模较小的进口乳品商无法承受加重的检测成本,而淘汰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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