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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再查婴幼儿乳粉标签

来源:新闻晨报 | 作者:佚名 | 2016年12月28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国家食药监总局办公厅近日印发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

  标签不得使用模糊信息

  《通知》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对照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本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开展自查。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一是产品名称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二是原辅料来源方面,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三是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方面,其标注方式应按照《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及其他有关要求进行标示;四是标示内容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当载明的事项;五是含量声称方面,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不得以“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强调;六是功能声称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七是标签中存在的夸大、误导或未经证实的其他方面问题,以及标签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企业限时开展自查自纠

  《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当地食药部门报告;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应当提出整改计划和方案。并在自查整改结束后1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当地食药部门部门报告。

  对于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对于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制假售假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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