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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市建立食品安全公共责任保险机制

来源:中国质量报 | 作者:中国质量报 | 2022年8月3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近日,福建省漳州市食安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全市范围建立食品安全公共责任保险机制。此举不仅有利于有效防范和化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赔偿机制,满足基本普惠性食品安全保障需求,同时还能倒逼食品生产企业把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关。

据介绍,食品安全公共责任保险是指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被保险人因食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获得经济赔偿。该险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要求,本着“化解矛盾、快速理赔、降低风险”的原则,为保障食品安全购买的保险服务,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目前漳州市推行的食品安全公共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漳州市辖区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自然人;保险范围是漳州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公共食品安全事件产生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为年累计责任限额8000万元;每次事件累计赔偿限额800万元;人身伤残、死亡及医疗救助方面,每次事件每人责任限额25万元,其中医疗费用每人责任限额2.5万元;每次事件法律费用限额8万元;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以及相关的鉴定、公证等费用也在赔偿范围内。

除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食品安全保险事故标准外,对于未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事件(故),具体可以按如下标准快速认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发生3人(含)以上、其他场所发生5人(含)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故),以上受害者在相近时间内或在同一场所中均食用过共同的问题食物,发病急剧,且临床表现基本相似,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

接下来,漳州市食安办将积极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公共险+商业险”模式,在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等易发生集中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行业,引导企业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降低系统性、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带来的风险。同时,在风险相对较低的领域强化鼓励引导,督促生产经营者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多种渠道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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