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设有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学生饮用奶工作,建立包括原料奶供应、包装材料采购、加工生产、配送服务等生产管理制度,承担学生饮用奶在学校内储藏、保管、发放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经中国奶业协会组织审核,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注册,许可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授予“中国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证书、标牌,核发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注册文号,并予以公告。
注册文号规定按本办法附录2《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注册文号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经核准注册的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搬迁,应重新申请注册。企业名称或法人发生变更的,原料奶供应场发生变更的应在中国奶业协会备案。
第五章 注册程序
第三十四条 申请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企业,登陆中国学生饮用奶计划网站设置的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信息系统窗口,在线填写《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申请表》,并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扫描件)。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申请表、生产工厂(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的推荐函、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施《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制度目录、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学生饮用奶生产管理制度、学生饮用奶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申请前6个月内每个月1份工厂自检原料奶检测报告、学生饮用奶生产线主要技术参数。
第三十六条 经网络管理系统在线预审形式审查合格后,申请企业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一份装订成册提交中国奶业协会。
第三十七条 中国奶业协会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组织审核,要时现场考核。对首次申请的企业须进行现场考核。
第三十八条 经审核,符合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资格条件的企业,在中国学生饮用奶计划网站公示7天,如无异议,核准注册。
第三十九条 生产企业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资格有效期满后如继续生产学生饮用奶产品,应在期满前6个月向中国奶业协会申请再注册。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饮用奶实施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诚信自律,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饮用奶产品纯牛奶执行《灭菌乳》(GB25190)中超高温灭菌乳的规定,调制乳执行《调制乳》(GB25191)中灭菌调制乳的规定,但禁止使用或添加复原乳和营养强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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