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学生饮奶出现异常情况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迅速组织救治,停止饮用该批次牛奶,就地封存该批次产品,同时通知供奶企业,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在事故尚未定性前,学校应及时做好学生抚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不擅自发表事故性质言论。在确定事故原因后,学校应当及时消除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消除学生及其家长的疑虑,恢复正常秩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凡推广、生产、配送、组织消费学生饮用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十七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印制规范》和《中 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注册文号规范》作为本办法的附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未经中国奶业协会同意,不得以国家“学
生饮用奶计划”名义组织或从事相关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奶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4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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