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学生饮用奶产品采用无菌包装材料包装,单件净含量规格为125毫升、200毫升、250毫升。
第四十三条 学生饮用奶产品标识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规定。同时在单件包装上按本办法规定印制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并注明“不准在市场销售”字样。
第四十四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的学生饮用奶每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同时建立产品质量档案,以备查验。
第四十五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和配送产品,定期检查库存产品,及时清理破损、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对距离保质期30天到期的产品不得配送到校。
第四十六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有问题时,未出厂的产品应立即封存,已配送到校的应立即通知学校,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协助学校及有关部门予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第四十八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建立学生饮用奶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保证产品可追溯。鼓励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QB/T 4111)。
第七章 实施学校
第四十九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向学生进行饮奶营养健康知识教育,普及饮奶知识,开展适应学生年龄的有关饮奶与健康的活动,培养学生养成科学的饮奶习惯。
第五十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组织学生饮用具有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产品,在“中国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中招标选定供奶企业,并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一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指定专人负责。供奶企业应配合学校对相关人员进行奶品保存、饮用等知识的培训,使其掌握操作流程。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做好奶品接收、储存、发放、饮用管理,禁止露天暴晒。对当日送校当日饮用的,应及时分发;对集中配送分日饮用的,应有专门储藏房间,并保持环境清洁和保障安全。
第五十三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自行确定课间饮用、加餐饮用或正餐饮用等方式,但要在教师的监督下集体饮用,开启包装后一次性饮完。教师应指导学生正确饮奶并检查异常情况,监督指导回收废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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