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规范诚信经营;不经营变质及过期的生鲜乳及生鲜乳相关食品;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严禁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应设置专门的留样冰箱,对购进的生鲜乳及其制品批批留样,留样数量不得少于500ml,留样时间应在48小时以上(冷藏),并按规定做好留样记录;
(七)应提供清洁、消毒的餐饮具,使用一次性餐饮具的,应查验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并索取消毒合格证明。提供外带服务的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暂存器皿,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消费者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方式等事项。
(八)其他的食品原料、操作工具和分装容器应定点、分类存放于专设储存柜中,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蚊虫。原料存放点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虫剂、灭鼠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物品;
(九)购进的生鲜乳应当天完成巴氏消毒并分装。生鲜乳的巴氏消毒宜在独立设置的操作间中进行,并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防止微生物污染。巴氏消毒奶应采用标准消毒程序以保证生产的奶品质量;
(十)成品分装、加工应设置独立操作间。以紫外线灯作为操作间空气消毒装置的应按每10 - 15平方米配备30W紫外线灯一只,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 ,距离地面2米以内,应有紫外线灯使用消毒记录。操作间温度应不高于25℃,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操作间应定期用适宜的消毒液灭菌清洁,进入操作间前,必须用肥皂或消毒液洗手消毒,更换专用工作服、鞋、帽子、口罩和手套,方可进入操作间。操作间应保持清洁,严禁堆放杂物,以防交叉污染;
(十一)消毒后的奶品应置于无菌容器中立即冷却,并标注生产时间、保质期等。分装后的产品应放于冷藏设施中,并确保温度低于4℃。坚持先产先销,以销定产的原则,根据销量适当调整产品生产量,严禁更改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十二)发酵菌种为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嗜热链球菌或其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菌种;
(十三)定期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至少每半年一次,并在店内张贴公示,同时将检测报告复印件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留档;
(十四)建立健全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做好病患者医疗救治工作。
第十四条 除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外的乳制品生产单位外,禁止奶吧从事批发及配送食品至经营单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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